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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科技学院收费及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7-11-20 10:02:25  文字:【】【】【

湘科院党政办字〔2017〕26号

关于印发《湖南科技学院收费及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湖南科技学院收费及票据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科技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7年6月30日

湖南科技学院收费及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学校财经秩序,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各类收费行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并应出具相关的收费票据。

第三条 学校收费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代收费。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考试费等。            

  (二)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正常教学活动以外,为自愿接受服务的在校学生提供非教学服务,或向校外人员和单位提供服务收取的费用。包括资料翻译费、证卡补办费等费用。

(三)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相关费用。包括军训服装、新生体检和教材等费用。                                      

第四条 学校收费项目按照规定程序向行政主管部门报批报备。

(一)学费和考试费收费标准按湖南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住宿费由计划财务处拟定收费标准,报送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三)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湖南省相关文件和学校文件中有明确规定的,按文件执行,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各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由计划财务处会同相关部门报学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收费。

(四)代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按湖南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划财务处是学校各种收费管理职能部门,依法对学校各项收费及收费票据进行管理。负责各类票据的领购、保管、发放、核销等工作。严格按规定及时足额将非税收入款项缴入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或依照有关规定直接缴入国库。

第六条 校内所有收费必须使用合法票据,严禁任何单位未经批准自立收费项目、擅自使用自行购置的票据进行收费。

第七条 严格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招生简章》《入学通知书》以及通过校园网、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的票据包括《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湖南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九条 《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适用于收取各类学生学费、住宿费、考试费以及政府批准的其他收费。

第十条 《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适用于学校向省财政上缴款项。

第十一条 《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适用于各类暂收、代收和学校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

第十二条 《湖南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于收取科研服务费、资产租赁费、 非学历教育培训费、 会务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缴纳税费的服务性收费。

第十三条 计划财务处指定专人对票据的领用、保管、缴销、审核进行管理。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设置票据专柜,做到分类存放,干净整齐,确保票据安全。

第十四条 票据的领用原则上实行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领用时双方必须同时登记在《票据领用登记簿》上,注明票据的领用日期、号码及领用人。

第十五条 对于科研等业务需要预开单张票据的,应填写“湖南科技学院票据领用申请单”(一式两联,一联收费管理科留存,一联作为票据领用联),并提交相关支撑材料(比如合同、立项文件等),经本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批准同意后,到计财处收费管理科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开具票据必须按顺序填写,不得拆本使用。票据填开必须字迹清楚、内容真实完整、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税务发票要加盖发票专用章,财政票据加盖收费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票据如填开错误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而作废的票据,应在票据各联上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随意撕毁。如发生票据丢失,应及时报告。

第十七条 票据管理人员在核销票据时,应当认真检查票据的使用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开具的发票是否规范,收入是否已入账等。

第十八条 建立非税收入执收台账,认真记录、核对、汇总并在规定时间内与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核对非税收入收缴情况

第十九条 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必须按照税务部门统一要求办理核销手续。每月初票据领用人要将上月发票使用汇总表、发票作废汇总表以及作废发票全联次交票据管理员,以便与税务局对账、核销。

第二十条 领用票据人要妥善保管票据,如有遗失、被窃等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计划财务处并登报声明作废。如因丢失、损毁而造成不良后果或损失的,由领用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财政票据使用完毕,应当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资料,按顺序清理财政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随时接受有关部门检查,定期进行票据存根销毁工作。已开具的财政票据存根保存期限为5年。期满后,报经原核发票据的管理机构查验后,会同学校纪监、审计、档案等部门组织销毁。

第二十二条 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应将收费监督纳入日常工作,定期对收费、上缴、票据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对未经学校批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私设“小金库”的;擅自印制和使用收费票据的;私自伪造和使用印章的;擅自转借、代开、销毁、涂改票据的;私自改变票据用途超范围、超标准收费的;管理不善丢失毁损票据的;以及其他违反收费及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学校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过去涉及收费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湖南科技学院票据管理办法》(零陵学院办字〔200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