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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9-11-14 08:16:37  文字:【】【】【

湘科院校发〔2019〕70

关于印发《湖南科技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湖南科技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科技学院

                                  2019年1023

湖南科技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条  为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推进学校内涵发展,支持我校科研人员积极开展横向科研项目研究,激发教师科研潜能,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增强社会服务能力,维护学校和教职员工在科研成果转化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据《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2019〕260号)《关于完善省级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激发创新活力的若干政策措施》(湘办发〔2017〕9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湘办发〔2017〕9号文件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湘办〔2017〕5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湘教发〔2018〕10号)等文件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是指纵向项目以外的非政府财政资金所支持的科研项目,主要包括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会团体、民间机构、境内外企业等委托我校研究的各类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别:

(一)技术服务类。即我校科研人员直接为企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提供某一专题服务,如企业改造,技术升级,规划设计,产品设计与研发,质量检测、社会服务等。

(二)项目研究类。即我校科研人员直接从企事业单位、市县政府获取各类委托科研项目与专题调研等。

(三)业务培训类。利用学校名称,或教学场地、仪器设备、师资进行相关领域的行业培训和拓展培训。如干部培训、旅游管理培训、中小学教师培训、企业员工素质拓展,以及其它各类培训等。

(四)平台共建类。一是企业出资与我校相关教学学院合作,在校内建立相对固定的实验室、培训室,实现产学教研用的结合。二是在企业里共同建设的实验室、培训室。三是校企联合向省(部)或市厅联合申建的各类平台。

学校与企业单位合作共建实验室、工程中心等科研平台纳入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平台建在校外的,且经费进入学校财务的,按横向项目进行管理)。

第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应坚持如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横向科研项目研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项目需事先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进行意识形态风险审查。

(二)实用原则。横向科研项目应选择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重要问题开展研究,并力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三)规范原则。横向科研项目研究应做到规范有序,立项、研究、结题应遵守学术规范,讲求科研道德。

(四)全程管理原则。横向科研项目从合同签订、立项、研究、结题、经费及成果管理应严格遵守学校科研制度,实行全程管理。

第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研究合同一般应具备如下条款: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三)研究应达到的技术指标和参数

(四)研究的计划、进度、期限,履行的地点、地域和方式;

(五)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六)风险责任的承担;

(七)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

(八)验收标准和方法;

(九)费用及支付方式,以及经费用途等;

(十)违约责任、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方法;

(十一)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十二)合同登记编号,技术合同登记表。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材料、可行性论证、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双方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凡是在职在岗的教职员工,以湖南科技学院名义签订的横向科研项目由科技处(服务地方办公室)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签并加盖学校印章即可;对合同标的在100万(含)元以上的项目,须经科技处、学校法律顾问双重把关,再报分管校领导审签并加盖学校印章。任何个人未经授权不得以学校或学院、部门名义对外签订横向科研项目合同。

第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立项管理实行备案制。签订的横向科研项目研究合同原件、项目投标书(申报书)、评审材料、项目研究实施计划需报送学校科技处(服务地方办公室)备案,科技处及时将相关信息汇总上报省市科技部门,进行技术合同登记。凡不符合上述程序签订的横向科研项目不予立项。

第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研究合同签订后,承担横向科研项目研究任务的学院应认真按合同和研究实施计划开展项目研究,保证项目研究按时、按质完成。科技处(服务地方办公室)、相关学院根据项目研究进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违约,违约责任由该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承担。

第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换。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影响项目研究的,经项目负责人书面申请并征求合同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由承担横向科研项目研究任务的学院或部门(项目组)报学校科技处(服务地方办公室)备案方可更换项目负责人。

第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严重违反学校科研管理制度,或研究进度明显滞后于合同约定,可能导致学校违约时,承担项目研究任务的学院可以建议更换项目负责人,报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方可更换项目负责人。

第十条  横向项目经费管理:为便于横向项目研究工作的开展,横向项目经费到校10个工作日内,财务处、科技处将经费划拨到项目负责人。

各类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科研收入,全额拨入学校账户,统一管理。

进一步简化横向项目经费签字手续,横向进校经费在100万(含)元以内,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签字即可办理经费发放手续,进校经费在100万(含)元以上的,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签后,经校长签批,方可发放。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凭有效票据与合同,按相关报账审批程序签字报账。横向项目的报账审批,由项目负责人和相关学院院长审签,即可报账。其中劳务费、材料费、资料费、出版印刷、仪器设备购置和使用费不设上限。项目组成员的奖励绩效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总经费的50%,用于本项目的招待费、差旅费、办公费不超过总经费的20%,用于该项目的燃油费亦不超总经费的20%。项目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规定严格执行。

横向项目的差旅费凭交通票据、住宿费等凭证按普通差旅报账,若到农村调研,没有住宿发票的,按每人400元一天食宿、交通补助包干核报。

报燃油费无须填写差旅单,直接凭有效燃油票据报销。

招待费用项目组负责人按照业务招待费办法执行,填写业务接待单,不需要公函。

学校科技处(服务地方办公室)、相关教学学院与计划财务处共同监督经费使用,确保经费使用安全。

第十一条  横向项目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制。横向项目负责人依法依规使用经费。

所涉及的5万(含)元以内的所有物品的购置(办公用品、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均由项目组自行采购,5-20万(含)元以内的仪器设备的采购(仪器设备与图书网络资源的购置、租用)、5-30万(含)元以内的服务外包等项目的采购,不走政府采购招标程序,由横向项目负责人全权与供应方依法商定,并签订合同,并报学校科技处备案审查。

横向项目中凡超过20万元的科研仪器采购、超过30万元的服务项目,采购中心参照湘财购(2019)13号文件中的科研仪器的采购途径解决。

横向项目负责人对所购置的低值易耗品、各类材料、仪器设备、办公家俱、管理软件、以及各类组件的真实性负责。凡不涉及国家管制类危险品的,按2019年5月23日校长办公会纪要执行,横向项目所购置的低值易耗品、材料、出版印刷,或配件、组件类的半成品等,不需要到资产处办理入库手续,有关票据亦不需要资产处签字,由项目组负责验收保管。

凡横向项目中所购置的超过1000元(含)以上的单件仪器设备(包括管理软件、办公家俱等)固定资产,应到资产处办理相关手续;与校外单位合作,对不在校内管理的固定资产,资产处必须到资产管理现场核实实物,并核对规格、型号、识别码等关键信息是否与报账人录入信息一致,并留存整体照片或视频。横向项目负责人、协作单位对此类固定资产存续期内承担管理责任。达到报废年限时,应见报废实物才能走报废程序。资产处定期或不定期到协作单位查看固定资产是否安全完整。

第十二条  凡技术协作或技术服务方面的横向经费支付,20万(含)元以内不需要另附相关合同,20万(含)元以上的需要附加技术协作或技术服务合同,但不走学校经济合同的流程。

第十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将有关结题报告、成果、经费使用时对外付款在5万元以上的技术外包或采购合同、经费使用时对外付款在5万元以上的技术外包或采购合同、相关单位证明及意见书交学校科技处(服务地方办公室),作为确认项目完成的依据。横向项目完成后,科技处根据其成果的完成情况进行结项审查。

横向科研项目在职称评定或评优评先时视进账经费情况予以计分:

文理科:每1万元1分,最高以50分为限。

科:每3万元1分,最高以50分为限。

第十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研究取得的成果归属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合同未约定的,其成果归学校和委托方共有。

第十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结项后,剩余科研经费仍留作项目组使用,学校不收回、不清零。

第十六条  完成横向科研项目需要使用学校设备、场地和耗材者,按实收取材料费、水电费等资源损耗费。

第十七条  学校对横向项目实行分类管理,给予相应的激励。

(一)培训类项目、会议类项目,按学校教育培训类、会议类的相关文件执行,其经费总额计入横向项目收入,不给予配套经费。

(二)技术服务类项目和研究类项目按进校经费的10%给予配套,配套经费与进校经费同时发放。

(三)平台共建类项目,若是直接以设备仪器共建的,不予配套。若是以进校经费的形式,通过我校购置设备的,且设备存放在我校,向我校学生开放的,按10%给予配套。

(四)其它类横向项目视其具体情况,参照以上三种方式解决。

(五)所有横向项目不再给予课时奖励。

第十八条  因特殊原因不便将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转入我校计划财务处账户,但所获经费用于我校科研设施、基地建设、工程中心等的横向科研项目,若项目负责人或部门能提供横向科研项目有效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经有关部门审计、审核,可将之作为该负责人当年完成的横向科研项目研究任务给予承认。

第十九条  取得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数额较大的单位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评优评先时优先考虑。

第二十条  凡横向科研项目中出现学术造假、内容虚构等现象,一经查实,按学术不端行为惩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横向项目和横向经费由科技处(服务地方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湖南科技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湖南科技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9年1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