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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2-09-08 07:51:41  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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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省级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规范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工作,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省国库集中支付核算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0223号)和湖南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湖南省预算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库〔2002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省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和视同预算单位管理的非预算单位或临时机构的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

(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等;

(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资金;

(三)其他财政性资金。

属统借统还的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支付,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但其国内配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

(一)财政部门在同级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简称国库存款账户);

(二)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由财政部门确定的、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下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

(三)财政部门为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四)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非税收入资金财政专户和在人民银行开设的非税收入资金清算专户(简称非税收入资金专户);

(五)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特殊专户(简称特设专户)。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国库存款账户、非税收入资金专户和特设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五条  财政部门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

第六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分为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财政部门预算单位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审核后,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供应商)或用款单位(即具体申请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下同)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授权,在财政部门批准的额度内,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上述收款人账户。

第七条  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应当严格执行预算,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监督。

第八条  预算单位原则上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向财政部门汇总报送用款计划的预算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向一级预算单位汇总报送用款计划且有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特别情况可再分为三级、四级等预算单位,下同);只有本单位开支,无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基层预算单位一般为一个独立核算的单位。一级、二级预算单位的本级财务,视为基层预算单位财务进行管理。

第九条  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预算及相关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根据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

第十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批复的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进行。

第二章  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一节  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

第十一条  基层预算单位应根据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等部门有关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提出设立零余额账户的申请报告,经一级预算单位审核同意,报省财政厅批准。

第十二条  人民银行根据省财政厅的批复和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规定,颁发《开户许可证》。

第十三条  代理银行根据省财政厅的批复和《开户许可证》,具体办理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业务。

第十四条  基层预算单位根据开户通知,具体办理预留印鉴手续,填写《基层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拨款印鉴卡》(附件1)。印鉴卡一式四份,单位自留一份,交一级预算单位、省财政国库管理局代理银行各一份。

第十五条  印鉴卡内容如有变动,预算单位应及时向省财政厅提出变更申请,办理印鉴卡更换手续。

第十六条  零余额账户开设后,预算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账户相关信息附电子文档送省财政国库管理局和一级预算单位备案。代理银行将所开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书面报告省财政国库管理局和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第十七条  预算单位增加、变更、撤销零余额账户,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原则上只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第十九条  需要开设特设专户的预算单位,应通过一级预算单位向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省财政厅按有关规定审核批准。

第二十条  国库存款账户、财政零余额账户非税收入资金专户等其他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节  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库存款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收支情况,以及上下级财政之间的收付活动,与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该账户按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

第二十二条  非税收入资金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实行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资金的收支情况,与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非税收入资金专户收支按预算单位设置分类账户,并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十三条  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的财政性资金活动,与国库存款账户、非税收入资金专户进行清算。该账户纳入财政总会计核算系统一并核算。

第二十四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实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的财政性资金活动,与国库存款账户、非税收入资金专户进行清算。该账户按收支类型设置分类账,进行明细核算。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不得向本单位和其他单位账户转拨资金。

各预算单位应切实加强对现金支出的管理,不得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提取和使用现金;代理银行应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受理预算单位的现金结算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