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六条 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应当加强财务管理,按规定及时对账。具体对账程序按照湖南省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十七条 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预算单位、代理银行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办理支付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
第八十八条 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预算法》、《会计法》、《国家金库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据本办法另行作出规定:
(一)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需要紧急支出的;
(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要紧急支出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和机密的支出;
(四)省财政厅认定的其他支出。
第九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基层预算单位预算资金拨款印鉴卡
2、财政直接支付汇总凭证
3、财政授权支付凭证
4、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资金额度通知单
5、财政授权支付资金额度通知单
6、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
7、2×××年财政拨款及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拨
款核对表
8、2×××年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拨款核对表
9、2×××年财政拨款基本建设支出核对表
附件下载: 1354434856